《实用性理论与实践》 7月10日(周五)下午14:00 – 16:00 主讲人:任亮平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材料工程发明审查部
介绍实用性的立法宗旨及法条释义、审查基准和主要情形、审查时注意的问题以及审查意见;结合案例讲解实用性的审查基准,详细讲解不具有实用性的六种主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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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性概念
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2.1 无再现性: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公开的技术内容,不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这类专利无法再现,不具备实用性。
2.2 违背自然规律:
违背能量守恒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不具备实用性。例:永动机。
2.3 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
利用特定的自然条件建造的自始至终都是不可移动的唯一产品不具备实用性。
2.4 人体或者动物体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
以治疗为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由于是以有生命的人或动物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使用,因此不具备实用性。例:为美容而实施的外科手术方法。
2.5 测量人体或者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的方法
测量人体或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需要将被测对象置于极限环境中,这会对人或动物的生命构成危险。不同的人或动物个体可以耐受的极限条件是不同的,需要有经验的测试人员根据被测对象的情况来确定其耐受的极限条件,这类方法无法在产业上使用, 因此不具备实用性。
2.6 无积极效果
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